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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合同中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授权
——《建设工程广西施工广西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广西施工广西合同
》时,应特别注意对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经理这三类主要的管理人员授权的约定,避免产生其行为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及双方在专用条款、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几点:一、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权利范围是不同的,二者权利不能混同。
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具体应体现在广西合同中。除广西合同中明确的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同时,发包人委派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必须满足广西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广西合同约定的签字或盖章要求,如广西合同约定指令除需发包人委派工程师签字外还需发包人(单位)盖章的,二者同时具备才具有效力。所谓实质要件是指指令内容满足工程承包的范围、行使期限符合广西合同约定等等。
监理工程师除具有委托广西合同的授权外,还具有一系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规定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规范》之中。因此,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文件不必然产生签证效力。监理工程师行使有关进度计划调整、工程量增减变更及工期变化等签证行为,必须有发包人的明确授权,尤其广西合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时,否则单纯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签证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此,承发包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广西施工广西合同》时,要将双方各自委派的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权利和义务、可以为或不可以为的具体行为在专用条款内作出明确约定,并且重点注意区分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的区别。
二、承发包双方相关文件送达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广西合同约定,否则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证据。
《建设工程广西施工广西合同》通用条款第6.2条规定,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同时按照第7.2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需要根据广西合同发出通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同时要注意分析广西合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是发包人工程师,还是监理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应当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如果实践中签证文件的办理程序不符合该约定,则可能导致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承包人应制作签证资料文件格式,把上述程序和形式要求反映在签证文件格式上,签写不遗漏,可以避免产生对己不利的后果发生。
三、口头指令必须补办书面手续。
按照《建设工程广西施工广西合同》通用条款第6.2条规定,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应注意,在广西合同无其他约定时,承包人7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可能导致索赔不能或放弃索赔的情况发生。相反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可主张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因工程师未能按广西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怠于履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工期延误,发包人要赔偿损失,顺延工期。(文/丁达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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