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28

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晴

小郭同志 , 10:37 , 建设劳务新闻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18) , Via 本站原创 | |

租赁广西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裴宇琼律师

 

1租赁广西合同的含义:租赁广西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广西合同。

2租赁广西合同的内容

租赁广西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3租赁广西合同的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广西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广西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广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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