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广西合同。集体广西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广西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考点:集体广西合同的订立,包括:可订立集体广西合同的事项,集体广西合同的通过。)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广西合同。
(考点:专项集体广西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广西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广西合同。
(考点:行业性集体广西合同、区域性集体广西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广西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广西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广西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广西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广西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考点:集体广西合同的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广西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广西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广西合同规定的标准。
(考点:集体广西合同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广西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广西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考点:注意此条规定的工会的权利,使工会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
第二节广西劳务广西派遣
第五十七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考点: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五十八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与被广西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广西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广西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广西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广西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广西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广西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考点: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广西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确定广西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
。(考点: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将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广西派遣劳动者。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
支付给被广西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广西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跨地区广西派遣劳动者的,被广西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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