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四)...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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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广西合同法 (四)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广西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广西合同。集体广西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广西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广西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广西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广西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广西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广西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广西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广西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广西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广西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广西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广西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广西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广西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

第五十七条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与被广西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广西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广西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广西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广西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广西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广西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广西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广西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广西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确定广西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应当将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广西派遣劳动者。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协议支付给被广西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广西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跨地区广西派遣劳动者的,被广西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广西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广西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广西派遣劳动者再广西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广西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广西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广西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广西合同。

被广西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广西合同。

第六十六条 广西劳务广西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广西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广西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广西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广西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广西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广西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广西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广西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广西合同的情况;

(三)广西劳务广西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广西劳务广西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广西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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